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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被告高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

被告高某

被告崔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高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高某、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告经案外人上海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池某介绍认识两被告。2008年5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万元(以下币种同)用于支付其购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产的首付款,并承诺该房产贷款发放后即向原告归还。两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承诺书、收条、承诺书各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08年7月15日前归还。但两被告此后除通过池某向原告归还12万元外,余款至今未归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辩称,与被告崔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离婚。对原告提供的27万元的借条等书面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事后曾通过池某向原告归还过借款12万元。被告崔某不清楚借款的具体细节,崔某在借条等字据上签字的具体原因其并不知情。

被告崔某辩称,两被告原系夫妻,1985年登记结婚,2009年2月26日协议离婚。对系争借款事先并不知情,具体借款事宜均由被告高某操作,借条等字据上被告崔某的签名并非其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既然被告崔某已有签名的事实,故本案中亦同意向原告归还借款余款15万元。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85年登记结婚,2009年2月26日登记离婚。原告通过案外人池某与两被告相识,两被告因购房需资金,于2008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借款人承诺书、收条、承诺书各一份,载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08年7月15日前归还。嗣后,被告通过池某向原告还款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人承诺书、收条、承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高某对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虽然被告崔某表示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但对其签名予以认可,并在审理中对该债务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双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在借款后曾通过案外人向原告归还12万元,原告亦表示确认,故27万元借款扣除12万元还款后尚余借款15万元,应由两被告向原告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高某、崔某共同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姚某负担人民币2050元,被告高某、崔某共同负担人民币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伦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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