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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抢夺、盗窃,蒋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6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三被告人盗窃的事实

2010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乡伏龙“兰兰网吧”外,采取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手段,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网吧外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以690元的价格销售,所得赃款被三人瓜分挥霍。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192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解某某于2009年6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如实供述了自己与解某某、蒋某某共同实施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胡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祝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眉东公强戒决字[2010]第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眉东公(三苏)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解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解某某抢夺的事实

2010年4月29日,蒋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解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路,乘被害人何某不备之机,抢走何某提包一个,被抢提包内有现金600余元及手机一部、索尼DSC-T700型数码相机一部。经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数码相机价值18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何某某陈某,证人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购买数码相机的发票,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同案人蒋某的供述、被告人解某某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解某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告人蒋某某及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三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司法解某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某》

第二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某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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