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滥伐林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刑一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兴国县X乡林业工作站干部,家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冯某某,对上诉人冯某某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兴国县X乡X村收购村民已剥皮砍下来的木材一车约6立方米,上完车后,因还留有一些木材,被告人冯某某就对上车的村民谢某乙、谢某甲等人说:“我过两天来装一车,你们到山上砍些木材下来凑车”。第二天,谢某乙、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到自己的自留山上砍下木材1.52立方米、4.285立方米。被告人冯某某于2006年9月21日来到东山村收购第二车约6立方米。当装完车后,在谢某丁家吃晚饭时,被告人冯某某对在场的村民谢某乙、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说:“你们再去砍些木材下来,我会来装掉,万一会出事要罚就罚我的。”于是这些村民第二天开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到自己的自留山上砍下杉树并制成木材共计18.1862立方米,案发后,该批木材被兴国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扣押。2006年7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购买了兴国县X乡X村雷某庚自留山上的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雷某庚自留山上砍下木材4.8立方米运走并销售。以上共计无证砍罚木材28.7912立方米,经鉴定立木蓄积为41.13立方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谢某乙、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雷某庚、雷某辛、陈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尺记录、领条及油茶林承包合同等有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鉴定结论;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林业基层执法人员,为收购木材谋利,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唆使和雇请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自己已离婚,女儿正读大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某某委托亲属缴纳罚金一千元。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庭控辩双方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为牟利,唆使和雇佣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关于上诉人冯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冯某某有固定单位和工作,女儿读大学需要其扶养,其砍伐的木材大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款;在立案前,能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二审期间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因此,结合上诉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兴国县人民法院(2007)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冯某某的定罪和罚金部分,即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并处罚金1000元;

二、撤销兴国县人民法院(2007)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冯某某的处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上诉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欧阳光

代理审判员刘科金

二○○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