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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技文化,住(略),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居民。

王某某诉张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确认:

一、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误工等损失共计3200元。

二、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王某某承担100元,张某某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汉

审判员:熊克金

审判员:黄某军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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