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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男。

原告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冶金机械公司)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达冶金机械公司诉称;2008年2月1日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转给原告现金x元,被告称该笔款是付给其货款,仅借用原告的账户。原告将该笔款转给被告后经核对账目发现错误,该笔款不是被告的货款,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方达冶金机械公司起诉的被告张某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方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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