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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三兄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X路墙南口。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该公司法制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三兄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魏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1971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1955年4月出生。

郑州三兄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兄弟公司”)与许某某、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三兄弟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宏达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差旅费及诉讼费用。该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9月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宏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元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达公司的靳某某,被上诉人三兄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乙、胡洪强,原审被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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