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X路墙南口。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该公司法制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三兄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魏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1971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1955年4月出生。
郑州三兄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兄弟公司”)与许某某、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三兄弟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宏达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差旅费及诉讼费用。该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9月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宏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元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达公司的靳某某,被上诉人三兄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乙、胡洪强,原审被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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