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包某某与郑州点滴爽饮品有限公司、史某某承包某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包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常青,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点滴爽饮品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X乡贾某。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包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点滴爽饮品有限公司、史某某承包某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5)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包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友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