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百川药业有限公司、虞城县鑫兆祥药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席某某确认股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三人)张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三人)张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三人)郭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祥,商丘市个体企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百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鑫兆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审原告席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百川药业有限公司、虞城县鑫兆祥药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席某某确认股权纠纷一案,商丘市百川药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6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祥、被上诉人商丘市百川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德申、虞城县鑫兆祥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某某、原审原告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7)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