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2003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1998年生。

二被上诉人监护人李某丙,男,1977年生,系二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1947年生,系李某甲、李某乙外祖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46年生,系李某甲、李某乙外祖母。

以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甲等五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白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x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的委托代理人孙计划,被上诉人李某丙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弘钧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6月14日,车主为白某的豫x号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境内时,将步行的秦某当场撞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后双方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事故赔偿协议,由车方赔偿受害方各种费用共计x元。协议生效后,白某给付赔偿金x元,剩余款x元拒付,双方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白某作为豫x号客车车主,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调解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x元,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确认。白某已经支付赔偿金x元,下余x元,应予支付。因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只是肇事车辆挂靠单位,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白某,故原告要求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的规定,判决:一、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金x元;二、驳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秦某某、张某某对河南万里集团郑州驰骋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5000元,由白某负担。

白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属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肇事司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程序违法;2、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白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原审判决白某仍支付赔偿款,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依据;3、原审判决白某全部负担本案诉讼费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李某甲等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其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认为,上诉人白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2、原审判决上诉人白某给付赔偿款x元有无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没有异议。

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依据本案有效证据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肇事车辆所有人白某同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白某应当根据约定积极履行本方义务,但其仅支付x元即不再支付下余款项,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白某上诉认为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已经完全支付,虽然提交有经公安交警部门签字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支付凭证,但公安交警部门在本案诉讼中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赔偿款并没有全部支付受害人家属,双方签订支付凭证只是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便利,且上诉人白某对支付款项时的具体情况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故白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白某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不当的上诉理由,因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且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与肇事车辆所有权人白某之间的赔偿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白某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当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白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000元,由白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永辉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纪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