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1982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鑫,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风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原审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居住左右为邻,共同出行于门前向西出路。2008年2月21日原告在院墙外出路北侧栽植6棵杨树苗,被告以原告所栽杨树妨碍自己出行为由加以阻止,两家产生矛盾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将原告致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偏重,在宁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7天,花医疗费6016.16元,去商丘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花检查费300元,原告为维权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3l6元,误工费268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10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某丁医疗费5600元;
二、上诉人张某乙在宁陵县法院张弓法庭起诉张某丁一家健康权纠纷一案,张某乙撤回起诉。
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某乙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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