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申满意与被上诉人夏邑县何某乡人民政府、何某甲、何某乙占地补偿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满意,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1961年1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超、高某某,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男,34岁。

上诉人申满意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何某乡政府)、何某甲、何某乙占地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申满意于2007年12月17日在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的障碍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申满意在庭审时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77-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满意撤回对何某甲、何某乙的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申满意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申满意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12月26日,何某乡政府为实施城镇建设用地,与申满意协商签订了一份占地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何某乡政府)征用乙方(申满意)承包土地2.77亩。二、甲方每年包赔乙方小麦1385公斤,每年7月X号前付清(或按当年同期市场小麦价格折款给付)。每年乙方所属地块应交公粮、统筹、提留、义务工及其他税费均有乙方负责。三、因乙方地块有房屋四间,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拆迁补偿18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履行。2007年11月,被告拆除原建设的花园设施,在该地上修路作城镇建设使用,原告以被告改变协议约定的用途为由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被告为实施城镇建设征用土地,被告已将征地补偿款以分期给付的方式给予原告补偿,且双方在协议中也未约定租赁的条款,据此应认定该协议应为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属政府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故对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满意的起诉。

申满意上诉称,原审认定何某乡政府的行为是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错误。何某乡政府没有提供规划、立项审批文件及土地征用审批手续,没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按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故原审认定占地补偿协议为征地补偿协议明显与法不合。从占地补偿协议来看,属不定期租用土地,补偿是按每年计算的,显然是租地补偿,根本不是依法征用土地的一次性定额补偿;协议约定,每年乙方所属地块应交公粮、统筹、提留、义务工及其他税费均有乙方负责,这说明何某乡政府明确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上诉人。本案应属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

何某乡政府辩称,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是为实施城镇建设征用土地,且已将征地补偿款按每年1385公斤小麦的价格以分期给付的方式予以补偿;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属政府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据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协议中没有约定租赁的条款;土地征用后性质发生变化,已无法再恢复原状;上诉人在原审时的两项诉讼请求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已载明合同目的是“甲方(何某乡政府)由于实施城镇建设需征用乙方(申满意)土地”,因此,该协议是基于政府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而签订。征用土地不产生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发生转移的仅为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何某乡政府称争议土地已被征收的理由证据不足,尚不能认定争议土地已发生国有化。至于因征用土地事由、征用土地的期限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等产生的争议系因土地征用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对申满意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审判员周永辉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