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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贪污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再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丁某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27日作出(1996)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6年6月18日作出(1996)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平刑立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叶县人民法院(1996)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喜堂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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