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甲、丁某乙与淮阳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男,55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乙,男,31岁,汉族,农民,丁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耿立广,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丙,男,38岁,汉族,农民,受害人梁某勤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丁,女,16岁,汉族,学生,受害人粱玉勤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戊,男,10岁,汉族,学生,受害人梁某勤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71岁,汉族,农民,受害人梁某勤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73岁,汉族,农民,系受害人梁某勤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阳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国正,淮阳县电业局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43岁,汉族。

上诉人丁某甲、丁某乙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7)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甲委托代理人董明、上诉人丁某乙委托代理人耿立广、被上诉人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被上诉人淮阳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史国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7月24日晚7点余钟,原告丁某丙之妻梁某勤(女,40岁,汉族,农民,住刘振屯乡庄刘庄行政村X村)从家中出来,冒雨去村北居住的公婆家叫两个孩子回家吃晚饭,途经被告丁某乙家大门口时,被丁某乙私自拉往其父丁某甲家的电线电倒在地,被告丁某甲听到院外的响动声,提矿灯从家出来,发现有人躺在其子丁某乙家大门口时,连喊数声见无应答,即隔墙通知原告丁某丙之母让其前来辩认,丁某丙之父丁某道急忙赶到事发现场,看到正是自己的儿媳时,这才将梁某勤身上的电线扔掉。当村医庄勇和刘振屯派出所干警先后赶到现场时,梁某勤已无脉搏跳动死亡。刘振屯派出所现场对梁某勤触电死亡进行了调查。该触电事故发生后,原告丁某丙将梁某勤的棺木停放在触电死亡的现场,被告丁某乙主动派近亲属与原告丁某丙的近亲属进行协商,并邀请本村村民多人参加,对梁某勤触电身亡,原、被告的近亲属于2007年农历6月1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协议内容,l、甲方丁某乙拿出9000元人民币作为乙方丁某丙安葬其妻梁某勤死亡的费用作为赔偿;2、由乙方丁某丙负责对梁某勤安葬;3、甲乙两方不能因此事的发生以后产生矛盾;4、甲乙双方各自认可后,对此事永无纠纷。被告丁某乙即按协议约定将9000元赔偿款通过本村村民丁某转交给了原告丁某丙之弟,丁某丙在收到其弟转交的9000元后,对梁某勤的丧葬事进行了办理。

原审另查明,2005年9月28日,淮阳县电业局刘振屯供电所与被告丁某甲签订了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一份,双方在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电力设施维修管理义务中明确约定,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运行维护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双方同时在该合同中又约定,必须安装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护器如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丁某甲)请求甲方(刘振屯供电所)协助时,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技术指导。2006年10月被告丁某乙从自家私自拉往其父丁某甲家的电线使用后,丁某乙曾打手机通知刘振屯供电所管片电工吴某某要求给其父安装电表,增设漏电保护装置,数月过后,直到梁某勤触电死亡,被告吴某某及刘振屯供电所工作人员也未到被告丁某甲家上门服务,且长期对该村用电户私拉乱扯电线未来村巡查和制止。该触电事故发生后,刘振屯供电所才派员将丁某乙家的漏电保护器重新进行了更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乙和刘振屯供电所派员一同向本院提交发生事故时丁某乙家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本院通知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交纳该漏电保护器鉴定费,原告丁某丙以家庭困难为由,而被告丁某乙、丁某甲以该触电事故处理完毕为借口,均拒绝向本院交纳鉴定费,故此该漏电保护器未作鉴定。粱玉勤有兄梁某彬、弟梁某齐子妹三人。200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3261.03元,年生活消费支出2229.28元。

原审认为,被告丁某乙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又非专业电工私拉电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电力操作规程,所私拉的该段电线且属被告丁某乙所有,因此被告丁某乙对该段电线负有维修管理义务,而被告丁某乙疏于管理造成电线脱落致梁某勤触电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丁某甲同意其子将电线私自拉往家中,其行为违反了与刘振屯供电所签订的合同规定,丁某甲且属该段电线的直接受益人,同样对该段电线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梁某勤触电死亡的次要责任。被告吴某某作为刘振屯供电所的一名电工,在接到被告丁某乙要求为其父安装电表增设漏电保护装置的通知后,应立即前往该村服务和指导,凭职业的习惯,应当预见丁某乙有可能私拉电线行为,应前去该村纠正制止,而长达数月,吴某某和刘振屯供电所未派人到该村进行巡查,对私拉电线的行为也未予以制止,故对该纠纷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吴某某和刘振屯供电所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民事责任,依法可由诉讼主体资格其上级主管单位淮阳县电业局承担。丁某乙的近亲属与丁某丙近亲属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丁某丙虽经其弟及丁某等人接收了由丁某乙转交的现金9000元,并对其妻进行了安葬,但丁某丙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也未委托其亲属办理其妻触电死亡的赔偿事宜,丁某丙来院对丁某乙、丁某甲的起诉,足以说明丁某丙对造成其妻触电死亡负主要责任的丁某乙仅付9000元作出赔偿不予认可,因此该赔偿协议不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无效协议。被告丁某乙辩解支付原告9000元已赔偿结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梁某勤触电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应按其过错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丁某甲、丁某乙、淮阳县电业局赔偿原告丁某丙其妻梁某勤触电死亡的丧葬费8490.50元,被抚养人丁某丁、丁某戊的生活费x.40元,被扶养人张某某、梁某某生活费x.50元,死亡赔偿金x.60元,四项共计x元。被告丁某甲应承担赔偿总额的30%计款x.10元;被告丁某乙承担赔偿总额的60%(减去已向原告支付的9000元)应再付款x.20元;被告淮阳县电业局承担赔偿总额的10%计款9674.70元。上述各被告应付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对上述赔偿原告数额,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00元,被告丁某甲承担740元,丁某乙承担1500元,淮阳县电业局承担260元。

上诉人丁某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是错误的,于法无据。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于2007年6月11日(阴历)与丁某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2、淮阳县电业局违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淮阳县电业局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甲于2005年9月25日与淮阳县电业局刘振屯供电所签订了农村居民公用电合同,上诉人曾多次通过手机通知刘振屯供电所管片电工吴某某要求给其安装电表,增设漏电保护装置,但供电所一直未装。3、一审判决梁某勤是触电死亡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上诉人丁某丙在一审未提交梁某勤死亡原因的证明,一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丁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淮阳县电业局没有签订过供用电合同,被上诉人淮阳县电业局提供的供电合同是假的。2、一审判决梁某勤是触电死亡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上诉人丁某丙在一审未提交梁某勤死亡原因的证明,一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丁某丙辩称,当时有公安的调查笔录。

被上诉人淮阳县电业局辩称,1、与丁某甲签订了供电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的产权是从切入点来说的,发生电力事故地点是在丁某甲与丁某乙之间私拉的电线所致,上诉人要求装电表,需按书面流程进行。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丁某乙、丁某甲二人在私拉电线中的行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的主张,其理由不充分,不能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1551元,丁某乙负担1026元,丁某甲负担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陶贺

审判员董深海

代理审判员谢新旭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康峰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