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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丰某共同竞买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石经初字第06号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石经初字第X号

原告龙某,男,—九四九年十月十一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丰某,男,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五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某与被告丰某共同竞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开始承包经营八房石膏矿,为期三年,于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期满,我为了力争下一轮的承包经营权,遂邀与自己有业务往来邮被告丰某合伙参力口竟标,并于二000年一月二十三日上牛在石门县X镇X组龙某初家的走廊上与被告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约定:不管花多少钱中标,各出资金一半合伙经营。同年一月二十四日我们作为一方共同竞标人参加了蒙泉镇X组织的该石膏矿招投标大会。在开始前,镇政府和发包方八房湾村的领导对参与投标人员进行了核对,我和被告在核对过程中均表示为一方共同竞标人参与竞标,并领取了一个竞标牌,在竞标过程中,原、被告报价都是经两人商量的,当我单独竞价报价为7.9万元时,被告接完电话回到会场后,也表示同意,这样,我和被告作为一方竞标人以每年交承包款7.9万元中标。在交纳承包款时,被告先拿出一叠钱交给了收款人,我的爱人也拿出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放在桌子上,在收款过程中,蒙泉镇人民政府的大组长舒德松对被告说“你的钱不够”时,我立即回答,我这里还有,并递上用报纸包着的钱,被告这时对我说,我这里还有,我先交后二十九号再算帐。我当时认为反正被告在以前的业务往来中还欠我的钱,被告先交也可以,以后再算帐,而大会工作人员也认为我与被告作为共同竞标人,收谁的钱都可以,随即就收下了被告的钱,并由村方开了收据,我与被告作为共同承包人,都在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下了各自的姓名。这样我与被告作为共同竞标人,以竞标的方式取得了该矿为期五年的经营权,开始为共同生产经营作准备,被告却于同年二月九日突然带领他的人马进入该矿,并组织生产经营,不让我参与经营,我要求共同经营,而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并与丰某文串通把竞标会场上与我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销毁,要丰某文同村方重新签了一份合同,观单独经营至今。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我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略).50元。

被告丰某辩称,原告诉至法院确认与被告的合伙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是因为被告与原告没有共同的经营目的,没有达成明确的合伙协议,不具备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原告在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是与被告共同竞标,对被告无约束力,这是因为原告不能证明是和被告具有合伙关系,原告在合同上签字的原因是招标者的错误认识造成的,即招标者依据原告单方面的意见表示及原告坐在被告身边的位置来判断原告和被告为一伙的,其根源在于招标前招标人对竞标人的资格审查不严而导致判断上的错误,造成原告签字的结果;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的事实告诉我们,原告未与被告形成合伙关系,也未雇请原告帮助竞标,何来法律责任之说:原告作为个人没有投标的资格,若有的话,原告的共同竞标的讼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被告侵犯原

告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承包经营本县X镇X村八房石膏矿二号井,承包期限为三年,到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期满。因其承包合同快到期,八房湾村村委会于二000年一月二十日将该矿对社会公开招标承包,并决定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在蒙泉镇X组会议室进行公开招标,这天因故来进行招投标,但原、被告还是来到了会场,因这天气温较低,二人都到镇干部龙某初家里烤火,后因发包方通知招标会三天后进行,原、被告双方就各自回去了,过后,发包方又分别通知原、被告于同年一月二十四日在石门县X镇X组会议室参加招标竞标大会。被告丰某于同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八时十—分用手机与原告龙某联系,原告龙某也于当天上午十时四十—分与被告联系,这样,原、被告双方就在(略)叉路上相会,一同到达招标会场。招标开始前,大会主持人舒德松询问原告龙某是不是代表一方竞标的时候,原告龙某讲和被告丰某是一方的,被告丰某当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被告丰某交了2万元保保证金领取了X号竞标牌。大会主持人舒德松宣布竞标各方可用几分钟时间外出商量竞标报价的事宜,再开始参加投标竞标。原、被告就一同到到会议室外商量(内容不祥)后才进入招标会场正式竞标。会场上两方通过竞标,原、被告一方最后举牌报价7.9万元,另一竞标方不再应价,大会主持人舒德松就当场宣布中标价为每年上交租赁费7,9万元。根据招标规定,中标者,虚先交清第—年和第五年承包款等款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被告丰某就首先拿出了—部分款项交纳,主持人舒德松看后说这钱还不够,原告的妻子听到后,就立即走到交钱的地方,拿出一叠用报纸包着的钱放在桌子上,说:我这里有钱。被告丰某也马上说:我这里还有,也有散钱,我一起交清。这样,被告丰某就单独将(略)元交清了,发包方就将收款收据给被告丰某,被告丰某与原告龙某就在承包合同的乙方栏里先后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丰某就说,我不是老板,具体怎么搞等老板来了再说。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原、被告双方为合伙之事发生分歧,被告以原告未交承包款,而不承认原告为合伙人,因当时已临近春节,原告的承包已到期,原告龙某就停止了该石膏矿的生产,工人放假回家。同年二月九日,丰某文(被告的哥哥)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便组织民工检修开工,原告龙某得知后便要求作为合伙人一起做事,丰某文也以龙某交承包款,不是合伙人为由拒绝其参加经营,并经发包方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双方产生分歧。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①请求追加丰某文为本案第三人;②依法确认原、被告共同竞标成立;③被告恶意将原告排除在共同经营之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略).50元;④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串通同村委会订立的合同无效;⑤被告单方在石膏矿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原告又于同年七月二十七日申请对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变更诉讼请求的第一、第四、第五项诉讼请求自愿暂时放弃,将另外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略)党支部书记袁国保于二000年二月以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为由,将同年一月二十四日原告龙某与被告丰某竞标中标后,一同签订的四份承包合同全部收回并烧毁,而于同年二月十四日与丰某文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同年二月十六日广东省潮安县华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给丰某文发来委托书传真件,该委托有如下内容:即“兹有我公司与石门县三板浮坪永丰某膏矿联合租赁八房湾村石膏矿二号井,并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双方各占500%股权),成立石门县永丰某膏工业有限公司,由丰某文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公司的申报。组建以及八房湾村二号井的安全生产,敬请有关领导部门给予提供方便,以使该矿能够早日恢复生产为谢”。

另查明,被告丰某在(略)发出招标公告后,至招标竞标时,他都没有向招标方八房湾村表明他是由谁委托来参加竞标的,而只是在竞标后交清租赁款并且当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后,才口头公开声明他是代表别人不参加竟标的,但当时没有出示任何接受他人委托的证据。

还查明,原告龙某及丰某文有石膏矿井开采权证,而被告丰某没有此证。

再查明,原告龙某与被告丰某于二000年一月二十日至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双方一直有手机电话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电话清单及陈××、王××、张××、陈××等证人证言及电话清单、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查证的贺××。王××等证人证言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略)委会所举行石膏矿生产经营权的发包方式,是拍卖,而不是招投标。因为,招投标程序包括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拍卖只有拍卖公告、竞买竞价、落槌。招投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招标文件。而拍卖中,竞价形式一般采用口头叫价形式。拍卖中,竟买人之间应价必须有先后顺序,依次应价,每一个竞买人的应价不能相同,而且应价时是公开的,一旦应价所有的竞买人就知道其应价取额。而在招投标中,投标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在有效期内可以同时投标,且投标的报价可以相同,但每个投标人的报价在开标前不为其投标人所知悉,只有在开标时才同时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竟标人有更高的应价时,其应价自行丧失效力,同一个竟买人也可以在自己应价失效后重新应价。而招投标中,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原告龙某与被告丰某作为公民参加竞买,是可行的。原告龙某与被告丰某于二000年二月二十日至同年二月二十五日都用手机互有联系(双方的电话清单为凭),在竞买这天,在竞买前,原告龙某说与被告为一方(所有的在场人都已听见),而被告丰某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再有人证实他们双方一同会议室外边商量,竞买时,原、被告同坐在一起,在竞买中标后,交纳承包款时,被告丰某先拿出—分款来交纳,主持人舒德松看后说这钱还不够时,在被告没有向原告龙某借款的情况下,原告龙某的妻子听到后部立即走到交钱的地方,拿出一叠用报纸包着的钱放在桌上,说:我这里有钱。原、被告双方都在竞买中标合同的乙方栏里先后签名。因此,可以得出,原、被告双方有以共同经营为目的,共同竞买的合意,双方共同竟买是成立的,从参与竞买的全过程,不难看出原、被告在履行一种约定。另被告丰某在庭审时陈述二000年一月二十三日受他人电话委托参加竞买,但在竞买之前未向发包方说明,也未向原告龙某讲明,只在合同签订后,才口头表明他是代表别人来竞买的,且他人未授权其寻找合伙竞买人,被告丰某的委托人也证实这一情况,因此,被告故意隐瞒这一重大事实,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原告丧失成为该竞买中标石膏矿的经营权利,也使原告丧失了另外寻找其他合伙人参加竞买取得经营的机会,所以,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邮电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直接损失和丧失职得该石膏矿经营机会的间接损失。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邮电费、误工费、租车费、打印费等直接损失及丧失职得该石膏矿经营机会的间接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二000四月二十四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中请求追加丰某文为本案第三人,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串通同村委会订立的合同无效,被告单方在石膏矿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诉讼请求自愿放弃的申请,因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购合法权益,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已另行裁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龙某与被告丰某共同竞买成立。

二、被告丰某赔偿原告龙某的邮电费.打印费,律师代理费、租车费、误工费、噪车费等损失合计761元。

三、被告丰某赔偿原告龙某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及丧失经营八房石膏矿权利而受到的损失3000元。

上述第二、三项相加后,被告损失(略).00元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建平

审判员廖碧桃

审判员徐某明

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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