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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周口市大陆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法执字第114-1号

申请人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周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市大陆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周口西城支行。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X路北段X号。

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

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周口市大陆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周口西城支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周口市大陆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周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随后,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周口西城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该支行至今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周口西城支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周口分行。

执行员董小厂

执行员陈静

执行员李强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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