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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门峡市保安公司与被告荆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撤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初字第19号

原告三门峡市保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劳动保障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原告三门峡市保安公司与被告荆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后,在答辩期间,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保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兴戊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李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景志贤(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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