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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初字第3号

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于12月12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锋、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常熟市德尔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薛曙

审判员张玮

审判员李娟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景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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