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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滑县赵营乡粮管所、滑县华良赵营乡粮油工贸中心面粉厂、滑县华良赵营乡粮油工贸中心及徐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39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清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滑县华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赵营分公司。住所地:滑县赵营。

负责人:贾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魏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滑县X乡粮管所所长。

申请再审人史某某与被申请人滑县X乡粮管所(以下简称赵营粮管所)、滑县X乡粮油工贸中心面粉厂(以下简称赵营面粉厂)、滑县X乡粮油工贸中心及徐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6日作出(2003)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12日,史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滑县X乡粮管所、滑县X乡粮油工贸中心面粉厂、滑县X乡粮油工贸中心已于2005年改制为滑县华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赵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裕粮油赵营分公司)。

史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及再审程序违法。1、原审判决注明是普通程序,实际是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2、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二、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1998年5月、1999年12月29日,史某某与赵营粮管所签订两份承包合同。史某某依据合同对赵营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维修和改进,史某某投入了3万余元的维修费用及相关费用,有票据证明。赵营粮管所单方违约,不让史某某承包经营,并拉走其6吨面粉,使其损失1.5万斤小麦。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对史某某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请求立案再审。

华裕粮油赵营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审程序合法。原审合议庭成员到庭,并向双方当事人交待了权利,史某某称是独任审判不实。史某某不按法庭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二、原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史某某称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无据。1、史某某称与赵营粮管所签订两份承包合同不实,前一份合同是1998年6月2日史某某与陈保忠私下所签入伙承包。与陈保忠合伙期间,史某某为机器设备维修改造投资大概4000-5000元,合同约定由史某某负担,其称投入3万元不实,让赵营粮管所承担责任没有道理。2、1999年12月29日,史某某与赵营粮管所签订承包合同,靠赵营粮管所的支持仅运转十个月,史某某既不交承包费,又大量赊欠粮款,水电费都交不上,根本不存在拉走其6吨面粉、致其损失1.5万斤小麦的事实。3、因史某某严重违约而致合同中断履行,史某某再审请求无理,应依法驳回。

徐某某的答辩意见与华裕粮油赵营分公司意见一致,另称其与史某某签订合同是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史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院长张立勇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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