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昌丽光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再终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丽光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许昌丽光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2002)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某某不服,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许立通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后丁某某不服,又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许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丁某某、被申请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许昌丽光灯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2)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助理审判员马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