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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许昌县肉联厂房屋买卖担保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再终字第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玺,许昌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某,女,50岁。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县肉联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厂负责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6)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朱天法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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