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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曾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汉族,农民,家住(略)。201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农民,家住(略)。201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尚记、龚剑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二人驾摩托车窜至岳坝乡X组,见杨维成在地里干活,即冒充国家地震局工作人员,说要在岳坝境内建地震监测塔,杨听后带二被告人选中了一块荒地,在挖检测塔基坑时,二被告人乘杨维成离开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假金龟埋入坑内,后假装挖出金龟,哄骗杨维成说该金龟价值140万,但单位领导已经知道挖出了黄某,必须上交,不如凑钱买300克黄某交上去应付一下,然后将“金龟”卖了平分。杨信以为真,就将家中仅有的6400元钱交给伍某某,二被告人即说他们先去买黄某,暂将“金龟”放在杨家里,过几天来取,之后离开杨家。

7月12日,二被告人再次用同样方法诈骗岳坝乡X组村民王德刚,诈骗未遂,在离开岳坝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王XX报案记录,有段XX、杨XX、王XX证言,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供述,伪造的工作证、金龟藏书、测绘图、探测仪、辨认笔录以及假金龟检验报告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假金龟合伙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首先提出犯意,且购买了假工作证、假金龟及藏书、测绘图及探测仪,其主观恶性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大于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在作案过程中佯装给单位领导打电话、向亲友借钱,且自驾摩托车与伍某某窜来佛坪作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所起作用略小于伍某某。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退回赃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假金龟及其藏书、测绘图、探测仪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立群

代理审判员蔡志勇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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