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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

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沧龙分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书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华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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