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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磊、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略)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可疑枪支一支。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某甲住宅查获的可疑枪支具备完整的火药枪机械构成,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属于枪支。

2010年农历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己一直非法持有的另一支砂枪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柳圣乡X村X组村民肖某丙(已判刑)。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肖某丙处收缴的可疑枪支具备完整的火药枪机械构成,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属于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1992年12月25日曾在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永寿派出所办理猎枪证,持有枪支类型为砂枪,猎枪证的有效期为1992年12月25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满后被告人张某甲未再办理过持枪证,也未将枪支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眉)鉴(痕)字[2010]X号、X号枪支检验报告,证人李某某、张某乙、肖某丙、肖某丁、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甲的抓获经过以及猎枪证,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枪支配置资格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配置的枪支且拒不交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私藏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私藏枪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藏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霞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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