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某,女,38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1月23日被告张某某因事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但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因种种原因,被告未及时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欠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

被告张某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月23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言明借原告李某某款5万元整。后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应予返还借款。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偿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某某的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辉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人民陪审员:宋宗宗

二Ο一Ο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郭艳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