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辉县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辉县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洲,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电子城X室。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再审人辉县市广播电视局与被申请人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23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1997年11月25日,辉县市广播电视局、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联建辉县X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协议书》,约定三方联建辉县X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1999年2月26日,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安慧以需方“河南省农村光缆有线电视中心”(加盖公章为新乡市X路全向微波建设指挥部辉县分部)的名义与供方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缆供货合同》一份。1999年3月17日,新乡市X路全向微波建设指挥部辉县分部给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写明收到光缆总计x.40元,欠11个电缆盘押金4400元。2001年10月17日、2003年3月26日,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绍林以“辉县X村有线电视中心”的名义致函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尚欠电缆款18万元左右,第一份函注明“原新乡市X路全向微波建设指挥部辉县分部章,辉县广电局停用”。
2003年9月7日,刘安慧代表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辉县市广播电视局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以115万元将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其中支付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50万元,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65万元)。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在辉县投资所建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及管理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广播电视局、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辉县市广播电视局支付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辉县市广播电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厦门三金电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辉县市广播电视局、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当事人因1999年2月26日《电缆供货合同》引起的下欠货款x.40元及利息的纠纷就此彻底解决。
一审诉讼费631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6310元,厦门森江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筱林
审判员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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