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豫x号三轮车拉砖往工地送,在汝南县X镇县老卫生局施工工地门前倒车过程中,将下水道盖板压断,车辆倾斜将姚某某(系被告人之妻)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余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投案时的供述、证人姚某某、余某乙证言,书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年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表现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邱保国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乔华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