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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北京市西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丰民初字第07385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利君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地区销售业务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西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中铁咨询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北京市西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铁货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0月23日与西铁货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承运眼药水一件(600支),称重为22公斤,运至天津站,收货人为王景素,运费45元,凭传真取货;10月24日,收货人取货时发现丢失20支眼药水(1中包),因而拒绝收货,后被告将剩余580支退交原告;被告对丢失眼药水20支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但拒绝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58元,退还运费4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是马某某,但马某某是深圳市利君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在西铁货运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上记载的发货人也是深圳市利君医药有限公司,马某某托运货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马某某个人与西铁货运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马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东谊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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