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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正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广汇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崇娟购销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漯执字第8、9-1号

被罚款人:开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本院在执行漯河正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漯河市汇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广汇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崇娟购销合同纠纷案中查明:开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崇娟、案外人河南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6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本院查封的王崇娟所有的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汴房地权证字第x号,地号为1-(6)-6、1-(6)-6-3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及在建所有建筑物转让给开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开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明知协议转让资产已经被本院查封,该公司的行为应该为擅自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现在该公司未经本院许可已经占有查封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开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限在2009年2月13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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