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与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2573号

原告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星箭宇航科技研究所副所长,住(略)。

被告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星箭宇航研究所)与被告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安全仪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箭宇航研究所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煤矿安全仪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箭宇航研究所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月签订购买产品协议书,为确保产品合格,否则从质量保证金扣除,质保金定为1000套×3.3元=3300元。在7.9年中无不合格品,今被告转产不需用原告产品因而中止协议,押金应归还给原告。在这7.9年被告用该押金进行生产经营取得利润,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以贷款利息计算偿还,现我单位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质保押金3300元整;2、判令被告付给原告自2001年1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邮递费42元。

被告煤矿安全仪器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2日,甲方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安全装备分厂(系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所属分厂,仪器厂现改制为煤矿安全仪器公司)与乙方星箭宇航研究所签订购买产品协议书,互助互利共同开发气敏元件市场。约定:一、甲方提供图纸及技术要求。二、乙方按图纸生产。三、甲方需用量及日期应在10天左右前提出。乙方应准时、保质提供产品。四、甲方接到产品后,在十日内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开出增值税发票。甲方应提出下月需用产品计划前,将上月收到产品检验后,将款汇至乙方账号(使用乙方产品后,甲方只压1000套原件架帽网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五、每月需用量≥2000套,定价3.3元/套……。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至2006年12月,煤矿安全仪器公司尚欠星箭宇航研究所货款x元。后星箭宇航研究所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判决煤矿安全仪器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上述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至今煤矿安全仪器公司尚有3300元质保金未退还星箭宇航研究所。

以上事实,有原告星箭宇航研究所提供的购买产品协议书、(2008)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对账函、工商档案材料及当事人的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煤矿安全仪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安全装备分厂与星箭宇航研究所签订购买产品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安全装备分厂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属违约应承但违约责任。由于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安全装备分厂隶属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现已改制为煤矿安全仪器公司,民事责任应由该公司对外承担。对于煤矿安全仪器公司欠付货款的行为,本院已做出判决,且正在执行过程中。现星箭宇航研究所依法要求煤矿安全仪器公司退还质保押金、赔偿邮递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对于星箭宇航研究所主张的质保押金的利息。本院认为因煤矿安全仪器公司至2006年12月拖欠星箭宇航研究所货款x元。后星箭宇航研究所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12月9日判决煤矿安全仪器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上述判决已生效。至此,煤矿安全仪器公司应将质保押金返还星箭宇航研究所,星箭宇航研究所要求支付质保押金的利息,应自2008年12月10日起开始计算。故其要求支付质保押金的利息的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煤矿安全仪器公司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质保押金三千三百元。

二、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拖欠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质保押金三千三百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邮递费四十二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星箭宇航技术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玉华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朱某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