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市佑鼎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立民终字第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X路X号凯帝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佑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金质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二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本案诉讼工程的施工地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履行地当然在魏都区,应按双方的约定提交魏都区法院进行审理;许昌市佑鼎科技有限公司是第二次起诉上诉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也应由魏都区法院审理;许昌金质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佑鼎公司将其列为被告是为了将管辖权放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人请求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二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许昌市佑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一方面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宿舍楼施工合同,另一方面与许昌金质建设公司签订了附属工程合同。当事人对主体工程争议不大,对附属工程争议较大。我公司将两被告同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地在原许昌县X乡辖区,另外金质公司住所地也在许昌县,许昌县法院有管辖权;答辩人对本案部分纠纷曾经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过诉讼,尔后撤诉,不能证明许昌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答辩人请求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写明“工程地点: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南”,该地点位于许昌县X乡。所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应建军(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