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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武新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武汉开关有限公司、武汉武新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4-07-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武民商外初字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武民商外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君,湖北天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新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被告武汉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滠口经济开发区特X号。

法定代表人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岩,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变压器公司)诉被告武汉武新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新电器公司)、被告武汉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公司)、被告武汉武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新实业公司)、被告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变压器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武新实业公司和新世界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以书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04年4月1日、6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变压器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某、张君,被告开关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新电器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压器公司诉称,2000年2月18日至2000年11月14日期间,变压器公司与武新电器公司分别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五份,合同约定由变压器公司供给武新电器公司不同型号变压器五台,货款总价为431,600元。武新电器公司收到货后,仅向变压器公司支付货款104,624元,尚欠326,976元至今未付。武新电器公司是由开关公司、武新实业公司和新世界公司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2000年4月20日,武新实业公司和新世界公司将其持有的武新电器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开关公司,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现武新电器公司已歇业。为此,请求判令武新电器公司偿还货款326,97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判令开关公司对武新电器公司承担清算责任。

被告武新电器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开关公司口头答辩,原告变压器公司与武新电器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武新电器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清算责任,应以工商登记的三方股东承担,而不是我方单独清算。

原告变压器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购销合同五份;2、付款凭证三张;3、产品移交单两张;4、武新电器公司章程;5、武外资办(2000)第X号关于武新电器公司股权转让批复;6、开关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被告武新电器公司、开关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1、(1993)X号武外资办《关于合资经营武新电器公司合同、章程和董事成员的批复及批准证书》;2、武新电器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

被告开关公司对原告变压器公司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18日至2000年11月14日期间,变压器公司与武新电器公司先后签订五份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分别约定:武新电器公司向变压器公司购买S9-100/10变压器一台,金额13,976元;SCB9-800/10-0.4各一台,金额139,000元/台;S9-315/10-0.4一台,金额29,624元;SCB9-630/10-0.4一台,金额110,000元。五份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431,600元。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均为货到付款,最后货款支付期限为2001年7月底。合同签订后,变压器公司依约向武新电器公司交付变压器五台,武新电器公司收到货后仅向变压器公司支付货款104,624元,余款326,976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武新电器公司系由武汉开关总厂、新世界公司和武新实业公司投资成立,三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2000年4月20日,合资企业三方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世界公司30%的出资及武新实业公司20%的出资全部转让给武汉开关总厂。该协议经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准。武汉开关总厂于2001年3月14日变更为武汉开关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武新电器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日期为2000年5月8日。

本院认为,变压器公司和武新电器公司签订的五份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有效。武新电器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武新电器公司应向变压器公司支付货款326,976元并偿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变压器公司主张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外合资企业终止后应以合资企业股东为清算主体。武新电器公司已于2000年歇业,至今未予清算,按照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料,该公司清算主体应为开关公司、新世界公司和武新实业公司。但是,武新电器公司的三股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新世界公司、武新实业公司各自持有的武新电器公司股权转让给开关公司;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以武外资办(2000)第X号《关于武汉武新电器工业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批准该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据此,武新电器公司股权变更被批准后,开关公司实为武新电器公司的唯一股东。武新电器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又无法定人员参加诉讼,股东应当进行清算。虽然开关公司还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妥股权变更登记,但开关公司在未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应作为武新电器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对武新电器公司的清算责任。故原告变压器公司基于被告武新电器公司歇业和股权发生变更的事实,请求判令被告开关公司承担清算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新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变压器公司货款人民币326,976元并偿付该货款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01年8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开关公司对武新电器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以清理的财产清偿上述款项中武新电器公司应承付的货款及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14元,由被告武新电器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14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略),清算行号:(略)。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艾治华

审判员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陈燕平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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