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与吕某某、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崇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负责人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锋,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以下简称前门支行)与被告吕某某、被告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京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门支行委托代理人尚娟,泰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锋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门支行诉称,2004年11月25日,前门支行与吕某某、泰丰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吕某某因购房向前门支行借款77万元,按月还款。合同签订后前门支行依约发放贷款,自2007年12月开始吕某某连续未向前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前门支行在向吕某某及泰丰公司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95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至2008年11月17日的利息为x.49元);2、泰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吕某某未答辩。

泰丰公司辩称,承认前门支行起诉事实,但对于其要求泰丰公司对吕某某所欠罚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其无过错故不同意该部分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5日,前门支行与吕某某、泰丰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吕某某因购房向前门支行借款77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月利率5.1‰,按月还款,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未按约还款贷款人可提前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对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泰丰公司对吕某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前门支行依约发放贷款77万元。吕某某自2007年12月开始未按期还款,现尚欠借款本金x.95元及相应利息(至2008年11月17日欠利息、罚息合计x.49元),泰丰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前门支行原名称某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于2005年2月28日更名为现用名称。

以上事实有前门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个人明细查询、名称变更证明及法庭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经查前门支行已如约向吕某某发放了借款,吕某某在还款过程中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自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前门支行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x.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由泰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泰丰公司提出不承担吕某某欠款罚息部分保证责任的辩解,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吕某某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借款本金四十八万九千二百七十元零九角五分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此借款本金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其中至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所欠利息、罚息合计四万三千七百四十三元四角九分)。

二、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吕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五元,由吕某某、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京瑞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林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