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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大驿居民委会员、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宋某某朋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大驿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该居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张国均,该居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大驿居民委会员(以下简称大驿居委会)、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8年8月15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大驿居委会、张某某支付涂料款x余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大驿居委会委托代理人狄某某、张国均、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贾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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