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屈某与湖南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门县支公司投保年限更改纠纷案

时间:2000-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石民初字第1877号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通达联运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石门县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屈某与被告联运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年限更改纠纷一案,于1999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龙谦章、陈俊儒、陈明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屈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联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诉称,我系联运公司单位职工,1993年度,联运公司为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决定为全体职工(250名)投“补充式养老金保险”,当年4月24日,二被告签订协议,约定1947年4月以后出生的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第一被告在申报我出生年月日时错报为1967年11月出生,造成原告年原满58周岁时才能领取养老金,致使原告期待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一被告的错报原告年龄的行为直到1999年11月单位改制时原告方才知晓。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要求更正出生年月,二被告相互推诿不予处理,现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更正原告保险单中出生年月,并保证依约给原告发放养老金,或责令二被告因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期待利益损失5943.60元。

被告联运公司辩称,原告系原航运公司转来职工,到我单位时原告登记出生年月为66年11月,原告最早档案80年的入团志愿书也是1966年11月出生,另外还有原身份证为65年11月出生,多类档案不一致无法认定原告的出生年月。补充式养老保险是“职代会”根据职工的年龄来算的,现在原告要求我们为其变更年龄,我们无法变更,赔偿损失也无资金来源。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投保年龄系联运公司向我处申报,即使原告出生年月有错与我们保险公司没有多大联系,现在我们同意在投保人或受益人增加保费的前提下更改原告出生年月,或在原保费不变,降低月发补充养老金标准前提下更正原告的出生年月。

经审理查明,1982年12月,原告屈某在其父屈某初退休后顶招为原石门县航运公司工人。招收时履历表出生年月为1964年11月。1990年8月原告申请从航运公司调至联运公司(原石门县运输公司)工作,在申请人年龄一栏中填报为24岁。1993年4月23日,被告联运公司为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作为福利为全公司在册职工250人向保险公司投“补充式养老金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约定1947年4月以后出生的男性职工从年满55周岁起领取养料金。当时联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报原告年龄为1967年11月出生,在向保险公司申报时未与原告核对,也未在单位张榜公布,只凭单位职工花名册向保险公司申报。1999年11月,联运公司进行改制单位名称由石门县联运总公司改名为石门县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并公布职工名册和发放补充式养老保险单,此时原告才知晓联运公司为自己投保的补充式养老金保险出生年月为1967年11月,原告知晓后曾要求单位为其更正,但终因与保险公司就增加保费的事未能达成协议而未办妥。另查明,1999年11月24日原告屈某向石门县公安局户政股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己原为X年X月X日出生日期依据单位招工政审表更改为X年X月X日出生,同日户政股通知楚江派出所作了变更。另查明,原告屈某在1980年入团志愿书上记载出生年月为1966年11月21日,1990年8月申请调动表上的年龄记载为24岁。庭审中原告陈述工人调动审批表上出生年龄为自己书写,入团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为他人书写,经本院司法技术室字迹鉴定两项相关内容为一人书写。庭审中,依被告保险公司计算,原告出生年龄变更为1964年11月后,在月保险金不变情况下,应补交保费5840元。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于1993年4月23日签订的“补充式养老金保险协议书”及职工花名册在卷,有原告的《入团志愿书》、《工人调动审批表》及石门县公安局户政股依据原告申请要求变更出生年月的报告及变更后户籍及身份证在卷,同时还有原告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联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本单位职工进行补充式养老金保险,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落实到职工个人,其行为并无不当。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对涉及投保有关事项应尽注意核实。被告联运公司为原告上报投年龄时未与原告核对出生年月,仅凭职工花名册及原告“职工调动申请表”进行推算,对原告出生年月造成错报,对此被告联运公司应承担错报年龄的相应责任。原告在1990年职工调动申请表中将自己的年龄申报为24岁。事后也未向单位作出更正,对此原告自己也应承担一定错报责任。原告在1999年11月24日前,其户口记载出生年月为1965年11月21日,1999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公安机关将自己的出生年1965年11月21日变更为X年X月X日出生,该段记载年龄的过错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发现原告年龄有误报的情况,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联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补交原告18个月保费2940元,另18个月保费由原告自己向保险公司补交。

二、被告保险公司从原告及被告联运公司补充保费之日起5日内,在确定原告原约定月支取保险金不变的条件下,将原告的出生年月更为1964年11月。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际支出1500元(含鉴定费),由原告承担750元,被告联运公司承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谦章

审判员陈俊儒

审判员陈明忠

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向丽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