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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丙犯窝藏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孟某全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孟某全之母。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某某,河南团结(略)事务所(略)。

诉讼代理人刘某兴,系被告人王某某之表弟。

被告人杨某丙,女,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犯罪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邑县看守所。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丙犯窝藏罪,于2009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杨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自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杨某乙,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某某、诉讼代理人刘某兴,被告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丙在其村西南孟某全家门口因琐事与孟某全的妹妹孟某发生矛盾并厮打,后杨某丙回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二被告人遂返回现场,与孟某全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朝孟某全头部等身体部位击打,致使孟某全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丙携带钱物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出逃。期间,二被告人一直共同生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丙的供述,杨某乙、朱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杨某乙请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辩称:不是故意伤害,没有想到造成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应与故意伤害罪中的直接故意在量刑上有明显区别。2、被害人孟某全在本案中过错明显,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处罚。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杨某丙当庭辩称:不是故意提供财物。

经审理查明:1998年麦收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孟某全家门口的地里造了一个打麦场,孟某全家将收割的麦子堆放在王某某造的麦场里,1998年6月3日15时许,王某某之妻杨某丙因此事与孟某全的妹妹孟某发生争执。杨某丙回家后,将情况告诉了王某某,王某某就和杨某丙一起到孟某全家门口,与孟某全发生厮打,王某某用拳头朝孟某全的头部、身上猛打,致孟某全倒在地上,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孟某全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丙携带钱物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出逃,并常年在外共同生活,帮助被告人王某某逃匿。

另查明:被害人孟某全无子女,其父母均有劳动能力,丧葬费为x元人民币。被告人家属自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1998年6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其在家睡觉,杨某丙回来说杨某乙家的麦掀其场里,与孟某发生争执。其就和杨某丙到场里,杨某乙、孟某、孟某在那站着,其母亲刘某也在。其就抓着孟某全打,杨某丙和其母亲与孟某、杨某乙她们打,其用手打击孟某全的头部、身上,使劲把他推开,致他倒在地上,俺庄的人把孟某全送医院抢救。下午五点钟左右,听说人不行了,其就和杨某丙商量着走,其在俺庄北边大堤那儿等,杨某丙回家去拿钱。其和杨某丙乘车到新疆石河子。几年后,其和杨某丙逃到河北省沧州市,干水果生意。其和孟某全以前没有啥矛盾,在换宅基地的时候,产生了纠纷。其和杨某丙逃跑后,一直和杨某丙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挣的钱由其保管。

2、被告人杨某丙供述:1998年6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其途经杨某乙家门口时看见俺场里堆的有麦与孟某发生争执。回到家其把情况告诉王某某。其和王某某来到杨某乙家门口,其和杨某乙打,孟某全和王某某打,孟某和其婆婆刘某打,后看见孟某全倒在地上了。下午四五点钟,听说孟某全死了。其从家里拿100多元钱和王某某一起跑了,到新疆石河子打工,后去河北河间卖水果,其和王某某一直在一起生活,直到被抓。

3、证人杨某乙(被害人母亲)证言:1998年6月3日五点左右杨某丙说其车子放在她地里,把其麦撒啦。当时其女儿小霞与杨某丙发生争执,孟某权到地里喊其回家,其和孟某全就回来后正问小霞咋回事,王某某、杨某丙和王某某的母亲就骂着来到其家。孟某全问他们骂啥,这时王某某到孟某全跟前,抓着孟某全就打,用拳头朝孟某全头上打,后又用手抓着孟某全,用腿朝孟某全裆里顶,其和杨某丙打,孟某全的父亲去拉王某某,拉不住他,后来有人喊打毁人啦,王某某才松手。后把孟某全拉到玄武卫生院没抢救过来。

4、证人孟某甲(被害人父亲)证言:昨天下午,其和杨某乙、孟某全正在地里割麦,孟某权到地里说杨某丙正在家打她姐。孟某全和杨某乙先回家,后其也回家。在村西地其家西北角,看到王某某正打孟某全,朱某某拉不开,其上前拉,也拉不开,王某某抓着孟某全,用拳头朝孟某全头上打,后又用双手抓着孟某全,用腿顶孟某全的裆部,后听人说孟某全不行啦,王某某才松手,孟某全倒在地上,拉到玄武卫生院,没抢救过来。打孟某全是王某某自己打的。其家经过申请给批了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西头占了王某某等四家的荒地,经协商,都同意,并办了宅基证。去年其家盖房,王某某等四家不让盖,后经协商,补了王某某等四家几百斤玉米,拿其可耕地补给王某某四家同等的宅基地。盖房子时在房子西头留的有点空地。

5、证人孟某(被害人孟某全之妹)证言:昨天下午其看到杨某丙站在其麦车子前骂,并撒其车上的麦,其过去不让撒,杨某丙抓着其就打,其打不过杨某丙,就让孟某权到地里叫其父母回来,杨某丙松开其就走。一会其妈和孟某全回来,杨某丙、王某某和他娘到其门口骂,孟某全上前问咋回事,王某某抓着孟某全就打,他娘抓着我打,杨某丙上去打其娘,后来其爸回来,上前拉王某某,拉不开,王某某把孟某全打倒才停手。

6、证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之母)证言:1998年农历五月初九下午大约四点多钟,其小孙给其说人家和他妈在打架。其和小孙说着到现场,见小霞、孟某全、杨某乙和杨某丙、王某某正在打。把孟某全怎么打倒的其不知道。其两家换宅子时有点矛盾。

7、证人朱某某证言:昨天下午五点多钟,其看到王某某家与孟某甲家在孟某甲新宅屋山头吵,其看到杨某丙上前要打杨某乙,孟某全上前去拉。这时王某某就上前抓着孟某全就打,用拳头朝孟某全头上打,其上前去拉,拉不开,王某某还踢其两脚,其又去拉杨某乙和杨某丙,没拉开。孟某甲上前拉王某某也没拉开。王某某打过孟某全的头后,又抓着孟某全,用腿顶孟某全的裆部。后来孟某全躺在地上不动啦,王某某才松手。他们两家因为宅基地有点矛盾,这次是因为麦场。

8、证人朱某镜(又名铁X)证言:昨天下午大概五点左右,其听见有人打架,到跟前看到王某某正抓着孟某全用腿顶孟某全的裆部,当时孟某甲也在那拉,拉不开。其过去把王某某和孟某全拉开,孟某全倒在地上,脸上净泥,眼睁多大,杨某乙和杨某丙还在打,其说你们还打,孟某全不行啦,她俩才松手。孟某全在玄武卫生院没抢救过来。

9、证人赵玉东(接诊医生)证言:1998年6月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玄武镇卫生院接诊了孟某的病人,经检查心跳呼吸已停,下唇下方有一伤迹约0.3毫米。

10、证人孟某玉(又名各X)证言:距现在有十多年了,那天其看到孟某全家人和王某某家人打架,男的一堆,女的一堆,男的有王某某、孟某全,女的有杨某乙、王某某的媳妇,还有谁其记不清了。其先拉男的那一堆,后又拉的女的那一堆,不知道孟某全啥时候被打倒了,其把孟某全送到玄武镇卫生院抢救。王某某和孟某全都没拿东西,具体咋打的记不清了。

11、证人朱某德(又名朱X)证言:铁墩大名叫朱某镜,各拉大名叫孟某玉,孟某甲小名叫响。大概十来多年前,其当时任行政村会计。杨某乙到其家来找其,说孩子大了,可是没有宅基地盖房子,叫其给她想办法调出一片宅基地。当时,西头有一片空地是王某某、孟某亮、孟某丁、孟某戊他们四户的地。王某某家的地在最西边。其和这几户一起商量多次,这四户同意换地,其给他们商量好以后就换好了,给杨某乙家的宅基地门朝西,西边还有一点王某某的地,又给杨某乙冲着大门口留了九尺的出路,当时给杨某乙办的还有宅基证。王某某家案发前造的打麦场是在王某某的地里,当时杨某乙盖完房子除了出路就没有地了。其和王某某没啥关系,孟某全是其认的干儿子。

12、证人孟某丁证言:十多年前,其庄干部老应(大名朱某德)找其,说叫其给杨某乙调调地,杨某乙想用其西头路边上的那片地当宅基地。其不同意调换,后来,老应多次上其家来做工作,说人家都同意了,没办法,其也同意了,后来量地其也没有去,都是老应量的,其地是东边数第二户。杨某乙家西边的地是王某某家的地,给杨某乙家留的有九尺的出路。王某某家造的打麦场是在王某某家地里,杨某乙盖完房子就没有地了。

13、证人孟某戊证言:十来年前,其在郑州工作退休了,回到了孟某住,其庄干部朱某德给其说,叫把其西边路东的地给杨某乙调调,叫杨某乙当宅基地盖房子。当时,其没同意,后来,杨某乙就在其那片地里盖起房子,其给杨某乙吵了一架,其没办法,只好同意给她换了地,其地是西边数第二家。杨某乙家西边的地是王某某家的地,王某某家造的打麦场是在王某某家地里。

14、另有被告人王某某、杨某丙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发破案报告,被害人孟某全的户籍已注销,原鹿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干警张彦杰对有关照片的说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

15、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某武镇X村孟某孟某全家的麦场上,位于某庄村西南头。现场勘查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发现场相吻合。

16、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孟某全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丙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不是故意伤害,没有想到造成死亡后果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击孟某全的头部、身上,致孟某全倒在地上,该行为直接反映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心理,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丙辩称不是故意提供财物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丙知道王某某犯罪以后,故意提供财物,帮助王某某逃匿,其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孟某全在本案中过错明显,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孟某全家门口的地里造了一个打麦场,孟某全家将收割的麦子堆放在王某某造的麦场里,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由于某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杨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已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万廷

审判员闫天峰

代理审判员王某杰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胡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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