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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受贿罪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刑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49岁。

辩护人田某某、刘某,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认定的20万元是自己向他人的借款,不是受贿;一审法院认定自己与他人共同私分37.05万元,这不是事实,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保

审判员邓彬

代理审判员杨琼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范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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