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强奸、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X、张小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3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4月30日傍晚七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叶县X镇X路车站牌处以拉客为名,驾驶机动三轮车拉着被害人暴某戊(女,生于X年X月X日)前往蒲楼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亲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方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暴某戊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暴某丁的证言,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协议等证据证实。

二、2010年3月15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路遇被害人张某己(女,生于X年X月X日)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被害人带到家中。在其家西屋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又用右手中指插进被害人阴道进行扣摸,致使被害人阴道流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张某己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奸淫幼女,为寻求性刺激强制猥亵儿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亲属代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暴某戊方进行经济赔偿,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