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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鹤壁宝马化肥厂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鹤壁宝马化肥厂。

委托代理人李进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吕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鹤壁宝马化肥厂健康权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7年9月24日向山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吕某某、鹤壁宝马化肥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54元。山城区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7)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吕某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本案审理中,吕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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