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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2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24时许,潘峰、胡某某、马亚俊、吴东辉、胡某辉、胡某胜(均已判决)伙同魏蒙蒙(曾用名李X,另案处理)因琐事与王xx、李x、谢飞亚、卫xx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司家庄丁字路口处的加油站附近斗殴,潘峰、胡某某等人用携带的钢管对李x等人进行殴打,致使李x头外伤并致颅骨骨折及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且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201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一洗车店内将胡某某抓获时,被告人杨某正在该洗车店内,因而得知胡某某系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下午,潘峰给杨某打电话以伙同胡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而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为由欲去其在洛阳的住处,杨某在明知此情况下,仍让潘峰住在其位于洛阳市X镇X村家中,并提供其做零工机会。

2010年2月9日,潘峰在洛阳市龙门大道赵村村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刑未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案犯潘峰、胡某某、马亚俊、吴东辉、胡某辉供述、证人李x、潘x、王xx、卫xx、李xx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艺伟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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