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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宇模板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绿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陈某某,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宇模板公司诉称,2007年6月28日,原告奥宇模板公司与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签订了“胜兴华府B1#2#”模板租赁合同,合同对模板的规格、租金计算、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奥宇模板公司严格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南通绿佳公司应在租赁物模板退回后5日内付清全部租金及产品丢失损坏费用。被告南通绿佳公司于2008年1月19日将租赁物模板全部退回原告奥宇模板公司处,租金应在2008年1月25日前全部结清。但截止到2008年10月26日,被告南通绿佳公司还有x.87元没有及时支付给原告奥宇模板公司。原告奥宇模板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南通绿佳公司付清所欠租金,但被告南通绿佳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给付租金及赔偿金x.8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南通绿佳公司支付违约金x.5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奥宇模板公司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给付租金x.07元。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要求以x.07元为基数,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共273天,x.07×3‰×273天=x.36元。

被告南通绿佳公司辩称,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的资金问题是甲方资金短缺,导致被告南通绿佳公司还不了款,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南通绿佳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对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的违约金计算没有异议。被告南通绿佳公司认可欠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的租金是x.07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原告奥宇模板公司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原告奥宇模板公司为合同乙方,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合同甲方。合同第八条约定,4、甲方应于租赁物退厂后五日内办理完毕最终结算事宜并付清全部租金及产品丢失损坏费用。第十四约定,3、甲方延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08年1月19日将租赁物模板全部退回原告奥宇模板公司。另,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4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南通绿佳公司欠付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租金x.07元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合同、租金清单、丢失赔偿费清单及双方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奥宇模板公司与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南通绿佳公司认可欠付原告奥宇模板公司租金x.07元,故原告奥宇模板公司要求被告南通绿佳公司支付租金x.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南通绿佳公司于2008年1月19日将租赁物模板全部退回原告奥宇模板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南通绿佳公司应该在2008年1月24日前付清全部租金,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经本院核算,原告奥宇模板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的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奥宇模板公司要求被告南通绿佳公司给付违约金x.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租金十四万五千三百七十四元零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一万九千零六十一元三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六十三元,由被告江苏南通绿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两千五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六十九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芳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康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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