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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张某,上海凯正(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丽娟、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于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编造其是房屋产权人及其受委托出售本市X路X弄香港丽园的房屋等谎言,以卖房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潘××、叶××等人人民币173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叶××、潘××、王××的陈述笔录,证人沈××、王×明的证言及查获的房屋租赁合同、买房协议、收条等书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邵××定罪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相关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邵××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间,向被害人王××谎称其系本市X路X弄香港丽园×号×座X室房屋的产权人,以将该房出售给王××为名,先后骗得王××支付的购房款73.50万元,后因王玉英发现被骗并追讨该款,被告人邵××以转让其带有银行贷款的房产及支付现金等方式,归还了被害人王××人民币46万元。

2、被告人邵××于2005年6月至11月间,向被害人潘××谎称其系本市X路X弄香港丽园×号×座X室房屋的产权人,以将该房出售给潘××为名,先后骗得潘××支付的购房款110万元,后因潘××发现被骗并追讨该款,被告人邵××归还给潘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邵××于2007年1月至4月,向被害人叶××谎称其受上海外汇交易中心委托出售本市X路X弄香港丽园×号某座X室房屋,以卖房为名,与被害人叶××签订了买房协议,骗得叶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5万元后逃逸。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叶××、潘××、王××的陈述笔录,证人沈××、王×明的证言及查获的房屋租赁合同、买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康

审判员卞飙

代理审判员陈惠娟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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