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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与陕县大营镇官庄村第十六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起诉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84年,我出生于陕县X镇X村第十六组,1994年我按政策取得了1.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我出嫁,但户口仍然留在我村,土地经营权也没有做任何调整。2007年高某铁路X组土地,我应分得土地补偿款360元,十六组拒不向我发放。2008年工业园区X组土地,我应分得补偿款x元,十六组仍然不给发放。我多次找十六组协商此时未果,无奈诉至陕县法院。请求判令十六组归还我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某自出生就一直居住在陕县X镇X村十六组,该组已给其分配土地,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出嫁于陕县X镇X村一组,但户口仍在十六组,同时还参加村民选举,办理农村医疗保险。据此,依照法律规定,此案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予以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二00九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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