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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针织服装厂与李某甲、李某乙、三门峡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三门峡市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第三人三门峡中信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门峡市针织服装厂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原审第三人三门峡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门峡市针织服装厂、李某甲、李某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针织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刘某梅,李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刘某某,原审第三人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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