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2619号

原告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市电力公司通州供电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北京市电力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某刚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涛、李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0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从通州10KV西何路X#支甲3#杆向用电人配电室供电。按月支付电费,不按期交纳电费,应当支付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3‰计算。自2006年4月18日起,被告方开始拖欠原告电费。至2008年8月15日,总计拖欠原告26个月的电费x.95元及违约金x.6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08年8月15日的电费x.95元、违约金x.61元,合计x.56元及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电费,并按照当年欠费部分每日2‰或跨年欠费部分每日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高压供用电合同、欠费明细、发票、电费交费单及工商名称变更证明。

被告未答辩。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欠费明细、发票、电费交费单及工商名称变更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4年5月14日,原告(原名为某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从通州10KV西何路X#支甲3#杆向用电人配电室供电。按月支付电费,不按期交纳电费,应当支付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3‰计算。自2006年4月18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电费,至2008年8月15日,总计拖欠原告26个月的电费x.95元,并产生违约金x.6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被告自愿建立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截止2008年8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电费x.95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截止2008年8月15日的电费x.95元、违约金x.61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电费并按当年欠费部分每日2‰或跨年欠费部分每日3‰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无具体数额,故本院对此部分请求不予审理,原告可待具体数额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费五万五千五百八十二元九角五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电力公司违约金十万零一千一百九十九元六角一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被告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三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大家地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通州支行营业室,帐号x,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刚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