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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余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曾用名余某飞,男,21岁。

法定监护人刘某兰,女,49岁。

委托代理人王海震,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50岁。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上诉人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刘某兰及委托代理人王海震,上诉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刘某某系刘某兰和被告余某婚生之子,生于1988年3月5日,现年20周岁。刘某兰与余某于1991年7月15日由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刘某某判归余某带领抚养,刘某兰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0月9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刘某某改判由刘某兰带领抚养(刘某某时年三岁四个月)。之后,刘某兰在抚养刘某某过程中,逐渐发现刘某某智力偏低,1993年后被确诊为智力障碍,2007年1月24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刘某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确定为二级智力残。另查明,刘某兰自1993年以来,逐渐患有冠心病、心绞痛等疾病,经常需要治疗甚至住院。平时,多有邻居对刘某某加以照顾。还查明,被告余某自离婚后又再婚并生有一女,现也从原单位下岗,没有固定职业,并与父母同住。原告刘某某因智力明显残疾,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属无民事行为人,至今未能上学、就业,不能独立生活,必须有人看管和抚养,才能生活。原审认为,原告刘某某系刘某兰与余某之婚生子,虽已成年,但确因智力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刘某某现仍应由要求其父母余某和刘某兰承担带领抚养的权利。刘某兰与余某1991年10月离婚时要求抚养其子是无可非议的。离婚后不久,刘某兰发现其子刘某某有病直至被确诊为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正常生活,但刘某兰仍一直带领抚养至今。期间,刘某兰患有心脏病需不断治疗或住院,同时又要兼顾照顾、看管刘某某,付出了长达十余某的艰辛,确已尽了大量的抚养义务。同时,又考虑到刘某某是年满20周岁无行为能力的男孩,刘某兰带领也有不便。被告余某作为刘某某的生父,离婚后十余某未再直接带领抚养其子,尽管其现在也确有各种困难,但均不能成为拒绝带领抚养其子的理由,为兼顾双方情况,对刘某某的变更抚养关系请求,被告余某至少可以短期与刘某兰轮流履行带领抚养义务,以便双方得以相对的间歇恢复过程较为合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刘某某由余某和刘某兰以二年期间,轮流带领抚养。各自带领抚养期间,互不给付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余某各承担50元。

宣判后,刘某某、余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刘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0年来上诉人之母刘某兰含辛茹苦地超负荷的劳累,心脏病越来越重,医生几次让住院治疗,但因孩子没人管,只得在社区输液治疗,现在做为孩子的父亲,余某应该承担带领抚养上诉人的义务。应判令余某承担带领抚养刘某某的义务。

余某对刘某某的上诉答辩称:对方理由不充分,当初我要孩子她不给,现在把孩子带成“智障”却要把孩子推给我,理由不充分。

余某上诉称:2004年因企业破产,我失业搬回家和父母一家五口人挤在面积仅38.4平方米的房子内,因本人技能、年龄和身体原因没有找到工作,后因母亲患脑血栓,我也因病作手术,就是在这样艰难条件下没有拖欠刘某某的抚养费。我现在已再婚生育一女儿,女儿已10岁,至今没有自己的住房,一家三口人睡在一张床上,没法分床,也没有工资收入。而刘某兰每月有近2000元的工资收入,有自己的两室住房,而且也没有住过院。如轮流带领抚养,连安身之地都没有,请法院公正判决。

刘某某对余某的上诉答辩称:余某家是68平方米的住房,我房子不到20平方米,现在吃低保,孩子长大了,我有心脏病,孩子洗澡很不方便。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余某与刘某兰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刘某某被确诊为二级智力残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仍需要他人抚养,而离婚后刘某某一直由刘某兰带领抚养,考虑到刘某兰、余某双方均有各种困难,为兼顾双方的困难,原审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余某各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审判员孙富申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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