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学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新成电脑装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新成电脑装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洛阳市新成电脑装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从2009年3月9日起不再追究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任何赔偿责任等,并愿意与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终止租赁合同;
2、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与洛阳市新成电脑装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从2009年3月9日起终止;
3、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同意洛阳市新成电脑装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将房屋租赁给朱苹苹(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人)。
4、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案一审诉讼费500元,由洛阳市新成电脑装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市第二十一中学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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