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和物业公司与倪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军安小区X一1一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信党,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居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信党,被上诉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居和物业公司受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被告所在的军安小区实施物业管理。2004年2月22日,原告居和物业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军安小区物业管理协议》一份,对管理内容、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第一条甲方亲水园X-X-X室的面积显示为131.76平方米。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0)项明确:代收水、电(楼道照明)有线电视收费等费用。关于供暖间题,原告居和物业公司提交了被告缴纳暖气初装费的收据、试水、供暖、催费通知、被告上下楼邻居缴纳暖气费的票据、洛阳市热力公司的结算证明、洛阳市物价局洛市价管〔2002)X号文件、洛发改价管(2006)X号文件等证据,证明其在2005一2006、2006一2007采暖期内,供应被告暖气182天,被告应交的暖气费是3042元。

原审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军安小区物业管理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不仅存在物业管理关系,原告还有代收相关费用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提交的被告邻居的缴费票据、催费通知等为证,原告在2005一2006,2006一2007年采暖期内供应被告楼房暖气,被告应缴暖气费3042元事实清楚。物业公司为了小区内群众利益,向业主供暖并先行垫付了采暖费用后,再向小区内业主追索,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请求权。至于被告在供暖期内居住与否,受目前条件所限(未实现一户一表),不影响暖气费用的缴纳。被告承认没有交2005一2006、2006-2007年采暖期内暖气费。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2004-2005的采暖期只缴纳了500元采暖费,还有680元没有缴纳。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暖气费3042元,原告对利息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3079元。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倪某某承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倪某某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出示了一张2005年交纳500元采暖费的收据一张,上诉人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诉讼标的680元,原审庭审笔录中记载了上诉人追加此项标的680元的内容,且原审法院在(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也认可了被上诉人在2005年只交纳了500元采暖费,但还有680元采暖费未予交纳的事实,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将此费用计算入判决中,漏算了此项费用,故此,上诉人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上诉人应交纳的680元采暖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倪某某答辩称,因被上诉人在2005-2006采暖期内未在所购房屋居住,上诉人同意只交500元采暖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应支持,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关于2005-2006采暖期的采暖费,被上诉人倪某某缴纳了500元,还有680元未缴纳,上诉人在诉讼时未提出但一审时当庭追加诉讼请求,但判决时未计算在总数内,所以此680元采暖费被上诉人倪某某应支付,被上诉人倪某某应支付给上诉人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2006、2006-2007采暖期采暖费3722元。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军安小区物业管理协议》,可以双方不仅存在物业管理关系,上诉人居和物业公司还有代收相关费用的权利义务。由上诉人居和物业公司提交的被上诉人邻居的缴费票据、催费通知等为证,原告在2005一2006,2006一2007年采暖期内供应被告楼房暖气,被告应缴暖气费3722元事实清楚。物业公司为了小区内群众利益,向业主供暖并先行垫付了采暖费用后,再向小区内业主追索,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请求权。至于被上诉人在供暖期内居住与否,受目前条件所限(未实现一户一表),不影响暖气费用的缴纳。被告承认没有交2005一2006、2006-2007年采暖期内暖气费。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2004-2005的采暖期只缴纳了500元采暖费,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居和物业公司暖气费3722元。关于2005-2006采暖期的采暖费,被上诉人倪某某缴纳了500元,还有680元未缴纳,上诉人在诉讼时未提出但一审时当庭追加诉讼请求,但判决时未计算在总数内,所以此680元采暖费被上诉人倪某某应支付,一审法院计算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倪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3722O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倪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雷小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