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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因与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男,52岁。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37岁。

委托代理人蒋川、王某某,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被上诉人潘某某之姐潘××、哥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8)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不再履行,即潘某某不在支付李某某x.24元及该案诉讼费。

二、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房屋归潘某某和李某某的婚生子潘某东所有,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潘某某将该房屋腾出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在潘某东18岁前李某某作为潘某东的财产代管人不能对涧西区X路X号院X-X-X号房屋进行处分,如潘某东18岁后对该房进行处分,李某某应当通知潘某某。

四、李某某不再向潘某某主张潘某东的抚养费及其它一切费用。

五、一审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二审受理费250元由潘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某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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