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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村村民李××在本村村民宋××家娱乐厅打麻将。14时20分许,李某某、李××为输赢欠账发生争执,继尔厮打,被他人劝息后二人到娱乐厅外继续谩骂。李××和其弟李××、侄儿李××、李××先后上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某持单刃匕首刺李××剑突左侧、左腹部各一刀。众人散开后,李××拿石头扔击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持匕首对其股部、胸部各刺一刀,致其倒地,被告人李某某逃离现场。李××被他人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而死亡;李××腹腔穿透创为轻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7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被害人李××先拿石头砸他,其不还手可能被砸死。

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愿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和李××在本村村民宋××家娱乐厅打麻将时,因输赢欠账二人发生争执,继尔厮打,在被他人劝开后二人到娱乐厅外继续谩骂。李××和其弟李××、侄儿李××、李××先后上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持单刃刀朝李××剑突左侧、腹部各刺一刀。众人散开后,李××拿石头扔击李某某,李某某持刀对李××股部、胸部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李××被他人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而死亡;李××腹腔穿透创为轻伤。李某某于2008年7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获。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之父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庭审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调解,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4年2月4日,李某某与李××在本村宋××家打麻将,李××输钱,李某某向其要钱,二人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二人到路边继续吵骂,李××及其弟李××、侄子李××、李××打李某某,李某某掏出身上的小刀朝李××等人捅,李××等人散开。接着李××拿石头打李某某,李某某持刀朝李××腹部捅了一刀,李××也拿石头打李某某,李某某拿刀追李××。后李××又拿石头要打李某某,李某某又朝李××身上捅了一刀,捅到李××胸口。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与李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执,被宋××等人劝开,到村X路上李某某继续骂李××,后李××、李××、李××、李××与李某某撕打起来。撕打中,李某某拿出了一把刀子照李××左胸和腹部刺了两下。

3、证人李××证言,证实看见李某某拿着刀朝李××心口戳了一刀,朝李××肚子戳了一刀。

4、证人李××证言,证实李某某拿刀朝李××腹部、胸部各捅了一刀,后又朝李××心口处捅了一刀。

5、证人宋××证言,证实见到李某某手拿一把约10公分长的刀子,把李××刺倒在地。

6、证人李××证言,证实李××被李某某刺了两刀,第一刀刺住没有没看清,第二刀看见是心脏部位。

7、证人李××证言,证实有一个人拿石头砸到李某某肩膀上,李某某转过身用刀捅在那人的心口上。

8、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被害人李××被刺伤后倒地位置及状态。

9、刑事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李××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而死亡;李××腹腔穿透创为轻伤。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9年8月8日。

11、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的李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12、李××的撤诉请求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殴斗,持刀捅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愿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晓明

代审判员李某峰

代审判员石笑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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