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与刘某电器损坏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4-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常民终字第407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常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四医院),住所地:常德市汽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该院后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作财,常德市X区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一九六二年四月十四日出生,汉族,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儿科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常德电视台干部,系刘某丈夫,住(略)。

上诉人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因电器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199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医院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和王作财、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刘某系上诉人四医院的儿科医生,其居住的四医院第六栋职工住宅楼的生活用电线路,全由四医院统一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晚十时左右,在四医院院内离第六栋住宅户外三十米处,铺设的离地表水泥路面仅四十厘米深处的地下输电线路零线断线。致使进入六栋住宅的入户电压由220伏骤然升至380伏,产生的强电流烧坏了刘某计算机一台、韩国产高士达29英寸彩电一台、电视解码器一台、吸顶灯一盏。同时,第六栋住宅的其他职工家用电器亦有不同程度、数量的损坏。事件发生后,四医院积极派专人抢修线路,查验电器故障及损失。刘某就电器所受损失,向四医院当即提出赔偿或修理的要求,四医院以零线断线属雷击所致等原因未及时修理和赔偿。刘某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底和七月初,对损坏的计算机和彩电先后进行了修理。修理时经常德新浪潮电脑有限公司检测认定:“计算机机箱电源已完全烧毁、计算机主板CPU及内存(RAM)等硬件受非标准电压电源的冲击所致。”该计算机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了主板和CPU、更换了硬盘和光驱,加装了转接头等。现已恢复到先前的正常工作状况。刘某付计算机修理费2980元。彩电受损后更换了高频头、二极管等电子元件,给付修理费330元。但已损坏的电视解码器一台、灯具一盏不能修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630元。

另查明,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一点至晚上十一点时段内,常德市区只下阵雨无雷暴,日降水量为5.6mm。上述事实,有刘某电器损坏检测维修单、修理费发票、购买电视解码器和灯具的发票,有常德市气象局观测站逐日气象要素实况资料,有本院询问、调查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原判认为,四医院铺设的地下管线零线断线后,造成四医院第六栋职工住宅入户电压由220伏升至380伏,直接导致了原告刘某家用电器损坏。四医院辩解刘某将5A的入户保险丝改装为15A是造成其电器损坏的原因之一,缺乏科学根据,与本案事实不符。四医院提出零线断线是因感应雷电所致,属不可抗力,应予免责的主张证据不足,且不能证明造成零线断线其自身没有过错。对四医院这一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某在计算机、彩电等家用电器损坏后,在四医院未派员及时理赔或修理时,自行委托有关单位对计算机、电视机中被损坏的元件进行修复或更换,所支付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等费用共计3310元,本院予以认定。事故中被损坏的电视解码器一台、吸顶灯一盏,现因不能修复,且购买时间较短,四医院应按当时购买的原发票价630元予以全额赔偿。刘某提出由四医院负担其律师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四医院赔偿刘某计算机和电视机的检测费、修理费3310元,赔偿电视解码器、吸顶灯的购置费630元。上述款项共计3940元,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某。同时驳回刘某要求四医院负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四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家用电器损坏是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上诉人对此不构成侵权损害;原判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不当,判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实属枉法裁判。被上诉人刘某答辩认为,上诉人通往六栋住宅的地下供电线路零线断线,造成我家用电器损坏事实客观存在,且当时并无雷暴现象产生,现上诉人不能证实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其辩称损失是由雷击所致缺乏事实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得损害。上诉人四医院系发生损害事件输电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该输电线路直接负有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之责。被上诉人刘某家用电器被损坏,是上诉人地下输电线路零线断线电压突然升高所致。在损害事件发生的当天,常德市X区只下阵雨,未产生雷暴,不存在输电线路零线被雷暴击断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气象灾害凭证内容,与实际气象要素实况资料不符;认为刘某入户保险丝过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医院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己主观上无过错,理应承担本案责任,对刘某家用电器损坏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上诉人提出刘某家用电器损坏是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30元,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名夏

审判员刘某林

审判员李雪

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樊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